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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蔡碧屘(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
鄭至哲(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珊(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珈(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尹(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宇、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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