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楊雅婷
- 原告蔡碧屘、鄭至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蔡碧屘(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鄭至哲(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珊(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珈(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尹(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宇、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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