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 原告
- 蔡碧屘(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歐嘉文律師(法扶律師)
- 原告
- 鄭至哲(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珊(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珈(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尹(即鄭永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宇、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