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葛金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信明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4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信明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