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64號
- 上訴人
- 泉州宮
- 法定代理人
- 楊春明
- 被上訴人
- 陳義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2,292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編號A面積44.79㎡+同段36地號土地上編號B面積56.77㎡】×起訴時每㎡公告現值2萬700元=210萬2,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83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