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16號
- 原告
- 劉淵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豪律師(法律扶助)
- 原告
- 劉淵發
- 原告
- 劉淵財
- 原告
- 吳劉月幼
- 原告
- 劉月香
- 被告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陽
- 被告
- 羅元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醫他字第48號醫療過失致死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元舜因涉有醫療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醫他字第48號偵查中,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原告訴請被告羅元舜賠償損害,無非係主張被告羅元舜為被害人劉張安治執行腰椎2/3/4/5節手術及薦椎第1節骨內固定器重製手術及腦室外引流置入手術,違反醫療常規,導致劉張安治死亡之結果,則被告羅元舜是否涉有醫療過失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詳見本院卷第435頁,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2日中檢介平111醫他48字第1139129793號函),且經兩造表示同意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446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