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張雲珍
石孫玉琴
許町子
陳明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1896元,扣除已繳納3萬700元,尚應繳納1196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452元,合計5萬9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 裁判費 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 第二審 裁判費 1 張雲珍 164萬元 1萬7236元 164萬元 3萬1032元 2 石孫玉琴 19萬元 1990元 19萬元 4005元 3 許町子 70萬元 7600元 70萬元 1萬3950元 4 陳明琴 47萬元 5070元 47萬元 9465元 3萬1896元 5萬8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