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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鍾宇嫣

聲請人
張文夫
法定代理人
張櫻詩
相對人
張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7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全字第7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查(本院卷第9頁)。茲聲請人以假扣押標的物業已拍賣部分清償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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