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 債權人
-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鶴鵬、
吳伊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吳鶴鵬繼承相關資料(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死亡)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債務人吳鶴鵬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債務人吳伊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㈢確認對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