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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債權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鶴鵬、

吳伊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吳鶴鵬繼承相關資料(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死亡)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債務人吳鶴鵬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債務人吳伊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㈢確認對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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