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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楊萬益

上訴人即 林鼎鈞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吳振安即九德機械五金行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92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6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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