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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郭東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忻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0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