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敏霖
送達代收地:臺中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茗岩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