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3號
- 上訴人
- 謝明星
- 上訴人
- 黃惠真
- 被上訴人
- 胡進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1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