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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謝明星
上訴人
黃惠真
被上訴人
胡進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4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