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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悌愷顏銀秋黃崧嵐

上訴人
即被告
莊秀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1,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6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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