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登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文俊
林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0,5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徵如附表「上訴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命上訴人自系爭土地拆屋還地或遷出之面積(㎡) 上訴利益 (計算式:面積×1萬0,500元) 上訴裁判費 0 林登興 187+23+67+31+4=312 327萬6,000元 5萬0,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