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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顏銀秋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姿娟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廖博威

廖祿山

廖祿富

廖智輝

廖椿永

廖桂端

吳惠婷

張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37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  積 起訴原告權利範圍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3㎡ 100分之1 7萬7,900元  26萬7,197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4.29㎡ 100分之1 15萬1,000元  41萬4,178元 訴訟標的價額總計:68萬1,37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