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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吳云雅即吳𬦂
被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4萬6710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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