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宏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法文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除字第232號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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