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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黃昱維

  • 原告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昱維 共同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薇涵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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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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