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昱維 共同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薇涵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