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昱維
- 共同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薇涵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全字第7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薇涵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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