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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5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宜娟

聲請人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昱維
共同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薇涵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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