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賴昱銓
- 原告張佑任、張書豪
- 被告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張佑任 張書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184元(含原告張佑任資遣費8萬9,593元、原告張書豪資遣費4萬2,59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 式:1,440元×2/3=96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 元(計算式:1,440元-960元=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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