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王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3,11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1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008元(計算式:2萬4,012元×2/3=1萬6,008元),是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8,004元(計算式:2萬4,012元-1萬6,008元=8,0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