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王宏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呂福建、鄭詩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因聲請狀與繕本所載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