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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岱錤

  • 原告
    力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力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岱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 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AL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 臺幣貳佰玖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發票人為福績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力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一紙( 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提出卷附支 票影本所示,系爭支票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故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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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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