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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託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 原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1690號 債 權 人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嚴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嚴詠對第三人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存款、保險等資料,惟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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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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