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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315號

陳報或報告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抗告人
林○○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或報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31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或報告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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