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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聲 請 人
于慧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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