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18號
- 聲 請 人
- 于慧正
-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7218號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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