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劉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選派清算人,因公司名下不動產現經債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囑託臺中分署拍賣中,故而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68號延展清算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該次延展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1月1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1月11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7月1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