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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

解除婚約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被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品云律師(法扶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婚約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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