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渙文

聲請人
林佑勳
訴訟代理人
周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韋佳律師
相對人
晨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瀅瀅
相對人
德和壓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相對人
楊文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2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5,462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受傷照片、國軍臺中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事業單位職災網路通報確認表、國軍臺中總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8月8日保職核字第112031017495號函文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