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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03號

聲請保全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秀菊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洪鴻俊

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法扶)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079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已向本院提出更生聲請,惟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遭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079號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如遭拍賣,勢必影響其他債權人之債權,具有保全之必要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受理在案,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彰化地院聲請就附表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彰化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7079號受理,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至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屆滿前,債務人更生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者,則本裁定所為保全處分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劃前:新街段85地號) 5048 公同共有 4403分之900 2 彰化縣○○鄉○街段0000地號土地(重劃前:新街段343地號) 910.48 公同共有 2分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03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