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079號 聲 請 人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橙揚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6條訂 有明文。如公司未經合法設立登記,即未成立,亦不具有法人格。倘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具狀聲請對相對人華特國際多媒 體事業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然依桃園市政府113年4月19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0834050號函,桃園市政府於111年10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079570號函撤銷該府原105年10月7 日府經登字第10590835460號函核准該公司設立登記之行政 處分,故其登記狀態為設立登記經撤銷溯及失效。若此,則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應自始不具有法人格。聲請人以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作為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對象,自有未恰,其情形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