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榮賢即陳威克
- 代理人
- 林克彥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