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 抗告人
- 詹前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國輝、劉環德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