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勁塑彈性體有限公司、魏文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勁塑彈性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冠塑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69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1,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