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振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新振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甲○○○○○○○」,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不明確 。原告應補正「林黃光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載明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給本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