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新振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甲○○○○○○○」,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不明確。原告應補正「林黃光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載明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給本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應補繳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