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6號
- 原告
- 廖凱毅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昌律師
- 被告
-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所稱本件遊戲帳號之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6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所稱本件遊戲帳號之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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