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06號
- 上訴人
- 郭東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忻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90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忻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