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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萬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盛
原告
億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被告
李覲辰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631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6號刑事自訴案件一審審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6310號偵查中;因相同犯罪事實涉及侵占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838號、113年度偵字第4200號做成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然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准予原告提起自訴之聲請,並以113年度聲自字第26號審理中,上情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原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侵占公司款項、偽造有價證券等節,是被告是否涉有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偽造有價證券之罪嫌部分,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及刑事自訴案件一審終結前,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對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亦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7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