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秀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1,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