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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廖崇伯
原告
廖益增
原告
廖千惠
原告
廖邦宏
原告
廖俊偉
原告
廖芊瑜
被告
潘勝峰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084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依前揭說明,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三、經查,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618,5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8,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至原告具狀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5號),須待原告於上開期限內繳納本件裁判費,符合本訴之起訴要件後,始得依法裁定准駁,附帶說明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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