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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2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丞泓
被告
盧榮雄

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獨資商號與其主人係一體,從而獨資商號終止經營,商號與其主人之同一性,不受影響,本件被告盧榮雄原係獨資經營柏凱翔工程行,嗣柏凱翔工程行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歇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本院卷61頁),本判決當事人欄應逕改列盧榮雄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盧榮雄原為柏凱翔工程行之負責人,於112年6月20日以盧榮雄即柏凱翔工程行名義,邀同被告鄭淑貞為連帶保證人,簽訂連帶保證書、借款契約、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增補契約、授信約定書,向原告申貸「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4筆,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6萬653元、48萬2,126元、132萬7,497元、260萬元,合計537萬276元(合稱系爭借款),借款期間均自112年6月20日起至117年6月20日止,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目前則為2.22%,若未依約償付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柏凱翔工程行自113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鄭淑貞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實在。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柏凱翔工程行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鄭淑貞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尚欠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民國) 利率(年息) 違約金 (民國) 1 7萬2,947元  自113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2.22%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67萬965元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2.22%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萬7,832元 自113年10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2.22%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35萬5,463元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2.22%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0萬801元 自113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2.22%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92萬7,213元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2.22%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40萬3,566元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2.22%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61萬4,326元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2.22%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416萬3,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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