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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悌愷李宜娟黃崧嵐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登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俊

林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0,5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徵如附表「上訴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命上訴人自系爭土地拆屋還地或遷出之面積(㎡) 上訴利益 (計算式:面積×1萬0,500元) 上訴裁判費 0 林登興 187+23+67+31+4=312 327萬6,000元 5萬0,20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