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1號
- 上訴人
- 陳絨葳
- 被上訴人
- 蔡萣豐
黃名締(原名:黃名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71號
黃名締(原名:黃名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