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姿娟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廖博威
廖祿山
廖祿富
廖智輝
廖椿永
廖桂端
吳惠婷
張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37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 積 起訴原告權利範圍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3㎡ 100分之1 7萬7,900元 26萬7,197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4.29㎡ 100分之1 15萬1,000元 41萬4,178元 訴訟標的價額總計:68萬1,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