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29號
- 原告
- 羅婉嫺
- 原告
- 施雅薰
- 兼輔助人
- 施品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倍齊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昕郁
- 被告
- 許永昌
- 被告
- 王籼茹
- 被告
- 楊學穎即菲仕美整形外科診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續字第4號醫療過失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永昌因涉有醫療過失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醫偵續字第4號偵查中,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原告羅婉嫺訴請被告許永昌、王籼茹、楊學穎即菲仕美整形外科診所賠償損害,無非係主張被告許永昌為原告羅婉嫺執行5項整形療程,違反醫療常規,導致羅婉嫺腦中風及失語症之結果,則被告許永昌是否涉有醫療過失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經兩造表示同意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79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