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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秉賢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榆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冬蘭

林慧雯

蘇倍以

黃美娟

張旭騰

游婷雅

曾艷

謝雅鈞

張逸群

施茗鈜

蔡金伶

林鈺錦

楊怡萱

柯乃文

謝羽蓁

李洧緹

蘇意婷

莊書綸

曾家楹

吳芝因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信箱

潘雅惠

徐沁瑈

曾淑靜

黃郁倫

方琬婷

陳惠棣

莊玉琴

葉小萍

謝佩珊

余松青

吳佩芬

林卉蓁

鍾麗梅

吳玲箏

鍾淑惠

林琪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上訴人陳榆紜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4、6、9至12、16至18、20至22、24至28、30、32、34、35所示部分之上訴均駁回」,應更正為「上訴人陳榆紜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4、6、9至12、16至18、20至22、24至28、30至32、34、35所示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所載「上訴人提起如附表編號1至4、6、9至12、16至18、20至22、24至28、30、32、34、35所示部分之上訴程序均非適法」,應更正為「上訴人提起如附表一編號1至4、6、9至12、16至18、20至22、24至28、30至32、34、35所示部分之上訴程序均非適法」。

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所載「關於原判決命如附表一編號5、7、8、13至15、19、23、29、31、33、36所示上訴人與蔡睿紜、陳曼儒、陳緗綸或陳儀德連帶給付部分」,應更正為「關於原判決命如附表一編號5、7、8、13至15、19、23、29、33、36所示上訴人與蔡睿紜、陳曼儒、陳緗綸或陳儀德連帶給付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誤寫、誤算處,應有唯一、明確之答案時,則該錯誤即屬未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原判決命應(連帶)給付之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命應(連帶)給付之本金(新臺幣/元) 1 吳冬蘭 陳榆紜 2,497,500 2 林慧雯 陳榆紜 2,000,000 3 蘇倍以 陳榆紜 1,387,000 4 黃美娟 陳榆紜 2,404,200 5 張旭騰 陳榆紜、 陳曼儒 700,000 6 游婷雅 陳榆紜 1,000,000 7 曾艷 陳榆紜、 陳曼儒 3,290,000 8 謝雅鈞 陳榆紜、 陳曼儒、 陳儀德、 陳緗綸 1,430,000 9 張逸群 陳榆紜 1,079,500 10 施茗鋐 陳榆紜 1,190,000 11 蔡金伶 陳榆紜 4,130,000 12 林鈺錦 陳榆紜 1,584,900 13 楊怡萱 陳榆紜、 陳曼儒 4,512,400 14 柯乃文 陳榆紜、 陳曼儒 500,000 15 謝羽蓁 陳榆紜、 陳曼儒 1,150,000 16 李洧緹 陳榆紜 300,000 17 蘇意婷 陳榆紜 200,200 18 莊書綸 陳榆紜 360,000 19 曾家楹 陳榆紜、 陳曼儒、 涂宏弛 4,772,000 20 吳芝因 陳榆紜 2,532,000 21 潘雅惠 陳榆紜 959,000 22 徐沁瑈 陳榆紜 750,000 23 曾淑靜 陳榆紜、 陳曼儒 1,100,000 24 黃郁倫 陳榆紜 666,500 25 方琬婷 陳榆紜 3,380,000 26 陳惠棣 陳榆紜 5,099,500 27 莊玉琴 陳榆紜 2,100,000 28 葉小萍 陳榆紜 900,000 29 謝佩珊 陳榆紜、 張崇祐、 蔡睿紜 1,869,000 30 余松青 陳榆紜 320,000 31 吳佩芬 陳榆紜、 張崇祐 12,585,500   32 林卉蓁 陳榆紜 1,700,000 33 鍾麗梅 陳榆紜、 蔡睿紜 1,370,000 34 吳玲箏 陳榆紜 1,100,000 35 鍾淑惠 陳榆紜 780,000 36 林琪恩 陳榆紜、 陳儀德 200,000 合計   71,899,200 
附表二:
上訴人陳榆紜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應連帶繳納之其餘上訴人 其餘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新臺幣/元) 其餘上訴人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 994,830元  蔡睿紜 3,239,000 59,112  陳曼儒 17,454,400 276,222   陳緗綸 1,430,000 27,346  陳儀德 1,630,000 30,85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3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