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68號
- 原告
- 吳素芳
- 被告
- 洪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該次期日之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本院認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3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