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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董庭誌

原告
吳素芳
被告
洪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該次期日之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本院認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3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6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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