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黃法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宏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法文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