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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奕勛

聲請人
宏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法文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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