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志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10 至 83-NC-000120 不定額股 1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