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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債權人
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鴻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抑或全業汽車「拖」吊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符之印文(台端所附承攬契約書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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