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0號
- 聲請人
-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114年度救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3號,下稱本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因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4月29日裁定駁回。是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