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怡菁董庭誌吳金玫

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114年度救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3號,下稱本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因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4月29日裁定駁回。是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9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