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簡佩珺

原告
張志昭
被告
辰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禹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92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517元,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3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